丽江radio【律师说法】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买卖?-凯发在线

丽江radio【律师说法】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买卖?

2023-09-27 16:22:49 阅读量24306

本节目由

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康滇律师事务所

云勇律师事务所 泰联律师事务所

千舟律师事务所 时希律师事务所

联合赞助播出

▲云南时希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绍芳

【案情简介】

2017年a村的王某与b村的和某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约定和某将位于甲村的拆迁安置地基(具体位置尚未确定)转让给王某,转让款为20万元,合同签订当天王某向和某转账支付20万元。对此,和某出具《收条》,明确已收到王某支付的土地转让款。

直至2022年,和某一直未能将约定的土地交付给王某,故王某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王某与和某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系无效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者个人为了修建住房而占有、使用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其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且宅基地的取得、使用、转让具有严格的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范围也仅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而且根据第二款的规定,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和批准。本案王某与和某不是同一集经济组织成员,和某将宅基地转让给王某,并未取得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之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和某应将所收取的20万元土地转让款返还给王某,由于和某自2017年起就占用王某的20万元人民币,给王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判令其承担相应资金占用费。后因和某不服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和某与王某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无效,合同无效的责任双方均有过错,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和某至今未依法取得安置的宅基地,应返还王某支付的转让款20万元,王某明知购买的是和某的安置宅基地,且其多年来不积极主张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款项,放任损失扩大,其自身过错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判令和某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律师说法】

1、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同一农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应视为宅基地一并出卖。

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各地法院普遍认定合同有效。合同有效需满足以下几点:

(1)转让人与受让人系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和批准;

(2)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若属“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

(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并转让。

2、主张合同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主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主张返还财产、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3、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导致无效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之规定因合同无效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退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律师简介

李绍芳律师,于2019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现执业于云南时希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工作尽职尽责。业务涉及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劳动争议、婚姻继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等 办案宗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案件无大小,必当全力以赴。


律所介绍 

云南时希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21年2月22日,致力于“专业化、规范化、精英化、规模化”的发展路线,不断提升全所律师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秉承“优质、高效、专业、共赢”的服务宗旨,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竭诚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满意、专业的法律服务。时希所自成立以来积极参与法律进社区、送法下乡、法律援助等公益活动。2022年度,时希所荣获丽江市市级文明单位;2022年度挂牌成立“玉龙县侨务法律服务站”。


节目制作、新媒体编辑:徐 蕾

责任编辑:李 婧



(发稿编辑:广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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