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radio【律师说法】公务驾车出事故,赔偿主体应为谁?-凯发在线

丽江radio【律师说法】公务驾车出事故,赔偿主体应为谁?

2023-09-25 08:43:55 阅读量25601

本节目由

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康滇律师事务所

云勇律师事务所 泰联律师事务所

千舟律师事务所 时希律师事务所

联合赞助播出

↑云勇律师事务所 木立勇律师


在日常道路通行中,小剐小蹭总是难免,大家也能根据事故责任合理进行协商赔偿。可若是发生事故是因为公务出行,赔偿责任主体又应该是谁呢?

以案说法

2021 年,周某强驾驶两轮摩托车上班途中,行驶至弯道处时,在超车过程中摔倒滑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驶来由李某庆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碰撞后被碾压,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周某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

同时,李某庆所驾驶的车辆为百顺煤业所有,李某庆系职务行为。该车辆在河北连盟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限额为 1000000 元,事故发生在统筹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周某(周某强之亲属)等四原告已获取车辆交强险赔偿180000元。

本案中,李某庆在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故百顺煤业应当承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主体责任)

百顺煤业虽辩称应当由河北连盟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商业三者险)责任,但百顺煤业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河北连盟为依法设立、相应业务属于商业三者险性质,人民法院无法认定百顺煤业投保商业三者险,故相应赔偿责任应当由百顺煤业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百顺煤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周某等四人(因周某强死亡所形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560540元(已经扣除交强险赔付的180000元)的30%,计 168162.14 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合计183162.14元。


律师提示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会发生较大数额的赔偿问题,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并联系保险公司前来处理。因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介绍

木立勇律师,1998年入伍,退伍后先后担任司法警察、政法干警、检察官等职。2016年12月加盟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本着“诚信执业 依法维权”的执业理念,全面开展法定的律师应开展的各项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先后担任多家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为行政单位依法治县,为企业保驾护航作努力。通过办理大量的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的代理和为法律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诉讼技能和实践经验。


云勇律师事务所

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是2002年6月经云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5月成立党支部,现有执业律师19名以及行政辅助人员4名,其中党员7名,合伙人7名。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处于丽江律师行业前列。



编辑:白万朝

责编:赵文立


(发稿编辑:广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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